为进一步规范局系统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工作,更好地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的意见》(苏政办发〔2019〕50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2019年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宿政办发〔2019〕20号)等规定,现就规范全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程序提出如下意见。
一、接收
(一)接收主体
局办公室负责接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其他处室、单位或人员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及时转交给局办公室。
(二)接收渠道
各处室、各单位应把“门户网站申请”、“邮政寄送”和“当面提交”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主要渠道。局办公室应将申请接收渠道及具体使用注意事项,在2019年度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中专门说明并向社会公布。
(三)接收规范
1. 对申请人通过门户网站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安排专人每个工作日至少登录一次“宿迁市政府网站依申请公开平台”。
2. 对申请人采取邮政寄送方式申请的,局办公室应及时签收;对邮寄给其他处室、单位的,应及时转交局办公室登记。
3. 对申请人当面提交申请的,应尽可能安排在配备监控记录设备的固定场所接收。接收人员在查验申请人身份信息后,接收申请。对于委托申请的,应查验委托证明、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信息。申请人需要当场填写的,应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指引申请人正确填写。接收人员接收申请后,应出具回执,写明接收日期和答复期限。
4. 对申请人采用其他已开通渠道提交申请的,各处室、单位也应及时接收,并予以确认。
二、登记
(一)登记要素
局办公室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登记,详细记载申请的主要信息,包括申请人姓名(名称)、联系方式、接收日期、申请方式、申请内容、答复期限、送达方式等。
(二)期限计算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申请之日的次日起计算。
申请人当面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未提供联系电话或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的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
申请人通过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线平台、电子邮箱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平台、电子邮件系统接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申请人通过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传真收到并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补正
当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不完备或存在其他要素欠缺时,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进行补正。
(一)补正条件
符合以下四种条件之一时,应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一是申请内容不明确,需要申请人进一步补充说明的;二是申请人身份信息、联系方式不明确,影响信息提供或答复书送达的;三是委托申请未能提供委托书、委托人及受托人证件信息的;四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涉及特定对象的政府信息,需要提供相关利益证明的。
(二)补正告知
需要申请人补正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事项和合理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补正告知应以书面告知为主。
四、拟办
(一)自行办理
申请人对事实清楚的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时,可由局办公室提出拟答复意见,报有关负责人审签后即可答复申请人。
(二)协同办理
根据申请人申请的内容,需要各处室、单位提出拟答复意见的,由局办公室报分管负责人同意后,在1个工作日内转办。各处室、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拟答复意见提交局办公室,拟答复意见应加盖单位公章,注明经办人及联系方式。
(三)会商办理
局办公室收到复杂、疑难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应及时向分管负责人做出报告,会同局政策法规处研究答复意见。必要时由分管负责人协调会商,研究确定答复意见。
五、征求意见
局办公室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并书面告知申请人。第三方不同意公开或逾期不予答复,但局办公室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决定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告知第三方。
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20个工作日的答复期限内。
六、审核
坚持局办公室分办扎口答复、主办处室单位提出答复意见、政策法规处法核、分管领导把关、主要领导签发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
局办公室对拟公开的政府信息进行审查,对拟答复意见进行审核。对处室、单位提出的存在明显瑕疵的拟答复意见,应要求其说明理由或修改完善。对于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或不存在的答复,局政策法规处必须参与审核。
七、答复
局办公室起草答复书,报有关负责人审签。信息公开答复是正式的行政行为,一般应采取书面形式。
答复书应具备以下要素:标题、文号、申请人姓名(名称)、申请事实、答复结果(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说明理由)、申请人复议诉讼的权利和期限、答复主体、答复日期及印章。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答复。如需延期答复的,应当经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在20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八、送达
(一)邮寄送达
采取邮寄方式送达的,应通过邮政企业送达,不得通过不具有国家公文寄递资格的其他快递企业送达。
(二)电子送达
申请人要求以电子邮件或政府网站在线答复的,应上传加盖印章的答复书扫描件或拍摄的彩色图片作为附件。
(三)送达期限
采取直接送达、委托其他行政机关代为送达等方式送达的,以申请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签收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取邮寄送达方式送达的,以交邮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采用电子送达的,送达日期以网络系统发出之日当日为期限计算时点。
九、存档
(一)存档内容
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原件(含信封);申请人证件及其他证明材料;申请人提供的其他材料;接收回执;补正告知书;第三方意见征询书;办理单;其他行政机关的协办意见;法律顾问咨询建议书;答复书及附件材料;邮寄单据(含挂号信凭证、挂号信回执单、EMS邮寄单等)及相关签收单据;文件查阅和借阅记录等材料。
(二)存档方式
应将案卷材料制成电子档案,实现对案卷材料电子化保存;对于纸质原件材料,应当按照日期和文号进行编号装卷,确保储存环境良好。主办处室单位应当复印备查。申请人撤回申请或者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更的,应当妥善保存书面材料。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9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