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失地农民生活保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收到您的建议后,局党组高度重视,指定专人负责落实,迅速对接协办单位进行会办协商,同时就建议内容与您充分沟通。
一、关于您提出的“被征地农民都纳入失地农民生活保障,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建议:
凡经过人社部门审核同意的征地项目,该项目的失地农民均可以享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相关待遇。
二、关于您提出的“失地农民的生活保障资金是安置补偿和土地收益提取两部分组成的基金,征地时同时参加了自由职业保险未到60岁能把原得到的安置补偿退回有生活保障基金进入个人账户,到60岁时能把进入个人账户的基金得回,超过60岁就不能退回原安置补偿,也就享受不到生活保障基金,这样做不合理,同时被征地,同时参加自由职业保险,虽然年龄有差异,但享受的政策应该是平等的”建议:
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93号)的规定,以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为界限,未成年年龄段(16周岁以下)的被征地农民按照当地安置补助费标准一次性领取生活补助费,不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养老保险。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标准按照当地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乘以139计算,用于逐期代缴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16-59周岁)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以及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60周岁以上)按月发放养老补助金,发放标准为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1倍。
安置补助费用于16周岁以下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补助和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主要包括安置补助费及其增值收益和市、县人民政府从土地收让金等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中安排的社会保障费用。16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资金一次性划入保障资金专户,并建立个人分账户。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8月3日
联 系 人:陈靖
联系电话:84359568
抄 送:市人大人代联工委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