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企业社保纠纷和历史遗留问题的几点建议》收悉,现将办理情况和办理结果答复如下:
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因素和国际贸易摩擦的双重影响,企业经营压力加大。我局根据上级工作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减轻企业社保缴费负担。2019年以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0%降低至16%,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率持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三险单位缴费比例从22.5%降至16.9%,累计降低5.6个百分点,降幅达24.89%。此外还明确各级部门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社保缴费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于您的建议,我局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赴泗阳与您当面沟通交流,并会税务部门、法院召开专题研讨会,逐条研究解决措施。
针对其中的建议,我们采纳了4条、落实了4条,具体情况如下:
1.开展“摸底式”调研,清查企业参保现状。今年以来,为稳定我市各类企业用工,避免因社保欠费引发面上波动,切实营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我市各级人社部门持续对全市开发区企业参保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经调查,全市开发区企业参保率78.50%,其中规模以上企业参保率97.44%。通过调查,基本摸清了企业参加社会保险情况。
2.用足“一揽子”政策,妥善化解历史问题。针对职工反应达到法定退休年限缴费年限不足和补缴标准过高问题,我局专题研究,用足用好用活现有社保政策。一是积极落实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延缴政策。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15年。其中社会保险法实施前(2011年7月1日)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今年以来,已办理延缴46163人,办理一次性缴费428人。二是用足用好补缴政策。补缴政策规定,企业和职工申请补缴时能够提供原始工资表等材料的,可以按原始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否则将按历年全省职工社会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进行补缴。对于原始会计凭证已经灭失等情形,我局积极协调劳资双方,采取提供职工工资银行流水等措施,尽可能还原职工原始工资,以此来有效降低补缴费用。三是积极争取降低补缴滞纳金标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实行省级统筹以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印发了《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在全省范围内统一了补缴政策和补缴标准,其中规定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从补缴所属期次月1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且滞纳金上不封顶,该政策自2021年3月施行。以某开发区企业为例,该企业职工张某离职后投诉企业未缴纳社保,企业一次性为其补缴了2001年1月至2010年12月的社保费20.59万元,其中本金5.88万元、滞纳金14.71万元。其补缴的滞纳金为本金的2.5倍。我局联合市税务、财政部门积极向省对口部门反映上述情况,省相关部门充分考虑企业补缴压力巨大的现状,在政策范围内参照“税收滞纳金不超过本金”的做法,报经省有关领导同意,自2021年11月起,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实行封顶。上述某开发区企业补缴的金额直接减少8.83万元,降幅达到42.9%。
3.构建“帮办式”服务,规范新企业参保。全面推进“人社服务快办行动”,一是建立“利企”登记新机制。提升企业开办便利度,企业注册登记时,通过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自动同步完成社会保险登记,上半年已为936家新增企业“足不出企”办社保;二是实施社保业务“综合柜员制”。依托省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实现社保业务一窗通办,提高经办服务质效;三是优化业务办理流程。根据《省政府关于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苏政发〔2020〕45号),我市自2020年9月起,缴费工资基数由“以职工上月工资收入”改为“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工资基数,申报方式也由按月申报调整为按年申报,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缴费负担和事务性负担。
4.注重“全过程”引导,依规处置违规企业。为落实党中央提出的“保市场主体保就业”的精神,我局立足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和困难,积极构建和谐劳动关系。遇到职工投诉补缴社保费的,首先是稳定安抚职工,同时及时与企业做好沟通,防止以点带面,给企业带来急性、大规模的经济压力。主要做到:一是事前提醒。企业社会保险登记后未及时为职工申报社保或申报社保后未及时缴费的,通过短信定点通知企业法定代表人,引导企业及时参保缴费,累计精准发送短信1.2万条;二是事中稽核。对排查摸底中发现的未参保企业,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引导企业依法参保;三是事后督促。对拒不参保企业,督促引导企业及时参保。2021年以来,累计核查参保单位20户,涉及参保人员1487人,其中发现未依法参保缴费单位11户,涉及参保职工611人、少报漏报缴费基数126.22万元。
此外,针对您提出的“进一步减免滞纳金或某一阶段滞纳金”的建议,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向省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也将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着力“保市场主体保就业”,为稳住我市宏观经济大盘作出人社贡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