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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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7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55462291X/2024-00505 分类 建议议案办理   社会保障    其他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4-06-14
文号 宿人社案﹝2024﹞2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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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届人大四次会议第007号建议的答复

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缴纳社保政策的议案》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迅速对接协办单位进行会商协办,一致认为您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实际情况掌握准确,所指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的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346号)规定:202371日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30元,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672元提高至9828元。

(三)《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苏民规〔20224号)规定: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对象为低保家庭内的残疾人,低保家庭外无固定收入(是指连续六个月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的月平均值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智力、肢体、精神、视力重度残疾人,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2倍以内的一户多残、依老养残特殊困难残疾人。

(四)《关于贫困残疾人从事辅助性就业所得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的通知》(宿民发〔201950号)规定:202011日起,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持证残疾人,在核算其收入时,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或当地残联、民政局认可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 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规范企业参保登记。连续多年开展社保扩面幸福行动,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 2023年全市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净增人数位居全省第二名。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柔性化解补缴矛盾。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和困难。一是搭建职工和企业沟通的桥梁,针对职工补缴社保费问题,及时做好双方沟通工作,促成双方协调解决。二是用足用好补缴政策。尽可能还原职工原始工资,以此来有效降低补缴费用。三是降低补缴滞纳金标准。经省同意,自202111月起,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实行封顶,减轻企业负担。

(三)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健全分类救助体系。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细化就业成本抵扣、特殊家庭车辆豁免、临时救助质效提升等政策。采取线上、线下双结合方式,常态化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效运用帮扶救助信息平台和核对系统,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比对及监测预警等工作,提高对象准入和管理的精准度。构建主动发现网络,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平台基础数据。

(四)健全补贴复核机制,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根据苏民规〔20224号要求,健全完善残疾人补贴定期复核机制,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的全员集中复核。2023年,全市140残疾人之家10个寄宿制托养机构,全部开展辅助性就业劳动,3060名难以进入竞争性劳动力市场的智力、精神和重度肢体残疾人实现就近就便辅助性就业。

三、 答复建议

(一)关于是否允许补缴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依法参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予以履行。对您提出的社保补缴设定一定期限,比如设置为一年或两年,过了时效,不予补缴等建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章制度均未对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做出时效的约束,故人社部门对于按补缴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均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下一步,我局将联合相关部门进一步向省有关部门反映,同时也将及时研究企业补缴遇到的实际问题,着力为企业纾难解困,为助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更多贡献。

(二)关于补缴政策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作出了具体规定,人社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补缴服务工作。

(三)关于低保残疾人员补贴政策问题。根据政策规定,就业人员通过各种途径得到的扣除缴纳个人所得税及个人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障性支出后的全部劳动报酬,计入家庭收入,家庭人均月收入不超过当地低保标准630/人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若家庭人均月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630/人则不可继续享受低保待遇。同时,根据宿民发〔201950号规定,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或当地残联、民政局认可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及时核实处理存疑数据,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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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朱爱秋

联系电话:84359010

   送:市人大|市人民代表大会联工委市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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