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有效解决洋北街道部分企保退休后领取失地社保事宜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政策规定
(一)原政策规定。2013年11月29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宿迁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宿政规发〔2013〕12号)规定:“户口虽在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但属经有关部门批准离退休、退职并领取退休金或养老保险金的人员不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二)现政策规定。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规定:“60周岁以上的保障对象,将个人账户资金按照规定计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与其年满60周岁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合并形成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重新核定个人账户养老金。”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业务办理流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103号)规定:“已经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保障对象不选择保障类型。其中:已经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一次性退返个人分账户资金;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个人分账户资金按规定记入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规程(试行)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480号)规定:“领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应当办理保障关系注销登记。”
二、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相关规定
2013年9月10日,《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省政府令第93号)规定:“安置人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1年12月30日,《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21〕87号)规定:“安置人员产生的具体办法由市、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2023年6月30日,《市政府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实施意见》(宿政规发〔2023〕4号)规定:“安置人员具体产生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制定”。
《关于贯彻落实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的通知》(苏人社函〔2022〕85号)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定社会保障资金到账情况,根据报审材料确定的保障对象名单,做好被征地农民参保确认、个人分账户建立、记账与管理、保费代缴退返和待遇核定支付等工作。”
三、宿城区企保退休人员参保问题
根据您反映的情况,宿城区发现的98名企保退休人员参加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如发生时间在原省政府93号令期间,则违反我市宿政规发〔2013〕12号“离退休人员不得计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即不能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如发生时间在苏政发〔2021〕87号文之后,尽管各县(区)尚未正式出台新的安置人员产生办法,但按照省人社厅经办规程要求,土地批复后养老年龄段人员如已领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待遇的,也应一次性退返个人分账户资金,不应参与养老金计算。
四、答复建议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是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农用地征收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被征地农民安置人员名单中16周岁以上的人员作为社会保障对象纳入相应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障体系的行为。企业退休职工,不仅已进入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体系,而且已达到退休/待遇领取条件,从社保基金中领取养老待遇,不需要也不能重复参保并重复计发待遇,但不影响其在被征地过程中享有土地补偿费等其他相关权益。同时,从职能及全省做法来看,安置人员产生办法一般都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实际自行制定,不在人社部门职能范围内。据了解,目前各县(区)正在起草制定安置人员产生办法,相关问题一并统筹考虑。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4年6月14日
联 系 人:朱爱秋
联系电话:84359010
抄 送:市人大|市人民代表大会联工委 市政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