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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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对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索引号 55462291X/2025-00334 分类 建议议案办理   社会保障    议案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25-0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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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六届人大五次会议第112号建议的答复

XX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员工缴纳社保政策的议案》收悉,我们高度重视,积极开展调查研究,迅速对接协办单位进行会商协办,一致认为您所指出的问题具有针对性,所提的建议也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现答复如下:

一、政策规定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提高部分困难群体基本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宿政办发202346号)规定:自202371日起,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的每人每月620元提高至每人每月630元,将农村特困人员基本生活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9672元提高至9828元。"

(三)市民政局、市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财政局和市乡村振兴局联合出台的《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宿民发202350号)要求,对因就业创业或家族人口结构发生变化导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当地低保标准的,可给予不超过6个月的缓退期,对低保家庭中有重残重病人员的,可以视情延长缓退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低保残疾人家庭收入刚超过低保标准时,经济基础仍较薄弱。渐退期内保留低保待遇,能提供经济缓冲,防止因就业创业收入波动或突发状况致生活陷入困境,保障基本生活稳定。让低保残疾人家庭无后顾之忧地投身就业创业,不用担心收入增加就立即失去低保,激发其通过自身努力改善生活的积极性与主动性,提升自我发展能力,实现从依赖救助到自食其力的转变,更好融入社会。宿民发201950号规定:自202011日起,申请或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和残疾人两项补贴"的持证残疾人,在核算其收入时,残疾人在残疾人之家或当地残联、民政局认可的辅助性就业机构从事辅助性就业的报酬不计入家庭收入。

二、工作开展情况

(一)推进全民参保计划,规范企业参保登记。连续多年开展社保扩面幸福行动,大力实施全民参保计划。2024年度,全市企业职工参保人数为67.24万人,比上年新增参保1.84万人,缴费人数65.24万人,参保缴费率达97.03%,在全省处于领先水平。

(二)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柔性化解补缴矛盾。在保障职工权益的同时,兼顾企业生产经营压力和困难。一是搭建职工和企业沟通的桥梁,针对职工补缴社保费问题,及时做好双方沟通工作,促成双方协调解决。二是用足用好补缴政策。尽可能还原职工原始工资,以此来有效降低企业和当事人的补缴费用。三是降低补缴滞纳金标准。经省同意,自202111月起,补缴企业养老保险费的滞纳金实行封顶,减轻企业负担。

(三)完善兜底保障政策,健全分类救助体系。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出台《关于切实做好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扩围提质增效工作的通知》,细化就业成本抵扣、特殊家庭车辆豁免、临时救助质效提升等政策。采取线上、线下双结合方式,常态化开展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有效运用帮扶救助信息平台和核对系统,开展申请救助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数据比对及监测预警等工作,提高对象准入和管理的精准度。构建主动发现网络,对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的保障对象,及时进行动态管理,完善平台基础数据。

(四)健全补贴复核机制,促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关于转发省民政厅等3部门关于完善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民发20239号)要求,加强对补贴对象的服务管理,健全完善补贴对象定期复核机制,定期复核综合运用数据比对、入户走访、视频查看等方式开展。县级民政部门、残联应会同相关部门,每年开展不少于1次对补贴对象的全员集中复核,复核内容包括补贴对象死亡、被宣告死亡、失踪、在监服刑、户籍迁移、退出低保、每年1次收入核查落实、残疾人证迁出、残疾人证过期、残疾人证冻结、残疾人证注销、残疾类别和等级变化、政策衔接、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等情况。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开展数据比对和动态复核工作。县级民政部门、残联要及时组织核实处理民政部、中国残联,省、市级民政部门、残联反馈的存疑数据。通过数据比对,可准确核实申领资格,避免错漏,确保真正需要补贴的残疾人能够及时、准确地被纳入保障范围。2024年全市残疾人两项补贴共发放43536.6万元,惠及残疾人143223人次。其中发放生活补贴35869.66万元,惠及残疾人75484人次;发放护理补贴7666.94万元,惠及残疾人67739人次。为进一步调动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积极性,市残联出台《宿迁市市区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补贴和超比例奖励实施办法(试行)》,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到1.5%比例的用人单位,按每人每年不低于上年度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2倍给予补贴;对超比例安置的,按每人每年不低于8倍标准给予奖励(超比例部分不重复享受补贴)。2024年,共为22家用人单位发放补贴及奖励43.792万元,有效促进了残疾人就业。

(五)加强律师行业整治,满足群众法律服务需求。近年来,市司法局高度重视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不断强化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方便群众鉴别法律服务提供者。一是加强律师行业监督管理。开展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三年行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制定问题清单、措施清单和责任清单三个清单"。线上线下方式常态化开展日常管理、年度检查和网上巡查,如发现律师事务所非法收揽案源等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惩戒处理。同时,商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加强对法律咨询服务机构的监管。二是强化信息公开。通过江苏法律服务网”“宿迁市公共法律服务平台”“宿法通小程序等平台全面公开全市111家律师事务所地址及1393名执业律师姓名、联系电话等信息,方便群众即时查询。三是加强普法宣传。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的宣传,提醒、帮助群众鉴别执业律师和其他法律服务人员的区别,避免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使群众能够选择合适的法律服务提供者。

三、答复建议

(一)关于是否允许补缴问题。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就依法参保问题作出了明确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属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应当严格予以履行。对您提出的社保补缴设定一定期限,比如设置为一年或两年,过了时效,不予补缴等建议,因《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规章制度均未对参保人员或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做出时效的约束,故人社部门对于按补缴规定提供相关材料的参保人员和用人单位,均按规定程序进行受理。

(二)关于补缴政策问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苏省规范完善补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办法>的通知》(苏人社规20211号)等文件对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作出了具体规定,人社部门将依据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做好补缴服务工作。下一步,我局将进一步呼吁省人社厅等部门向上反映社保补缴滞纳金偏高问题,着力为企业纾难解困。

(三)关于律师行业整治问题。市司法局将进一步加强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推动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整改提升,加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信息公开,方便群众选择法律服务提供者,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四)关于低保残疾人员补贴政策问题。民政部门着力做好低收入人口认定工作,常态化开展在保对象动态管理和数据比对,及时将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纳入相关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在救助经办中,严格按照省、市相关规定落实政策。凡家庭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月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条件的家庭,均可纳入低保范畴,与是否缴纳社保没有关联。但在核定家庭收入时,如无法提供准确的家庭收入,一般按照社保缴纳的基数来辅助计算收入,如符合条件仍然可以纳入保障范围。在办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时,仅看家庭或个人收入,与是否缴纳社保没有关联。同时,在计算收入范围时,明确按照规定由用人单位统一扣缴和职工(居民)自缴的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不计入家庭收入范围。县级民政、残联等部门进一步加强数据比对,及时核实处理存疑数据,确保优惠政策落地落实。

感谢您对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本条建议原文及答复件可以公开。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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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朱爱秋

联系电话:0527-84359010

   送: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协提案法制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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