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沭阳县人社局:“四调四心四解”全过程调解模式

  • 发布日期: 2025-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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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提升劳动争议多元化解质效,沭阳县人社局以“少敲锤子、多解扣子”纠纷处理理念,将矛盾纠纷调解化解持续融入仲裁服务全流程,力争当事双方快速结案,更好助力基层社会治理。

案前调解,细心了解案情,找准症结劝解矛盾。立案前由立案室工作人员先行介入调解,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工作人员紧盯个案处理,以带案走访、双方指导等形式先行介入调解,与当事人一对一精准开展劝解工作,调解成功开具调解书,调解不成则转入仲裁立案程序处理。

庭前调解,耐心分析利弊,设身处地纾解矛盾。案件受理后,当事双方领取受理、答辩通知书,在立案前双方或因各种原因不同意调解或者未调解成功的,在此阶段当事人领取相关文书签字后,更加清楚自身的权利义务以及仲裁后所要担负的法律后果。开庭前仲裁员提前阅卷,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借助其丰富的经验和精通的法律知识,一方面可以解答当事人的问题,另一方面可以对涉仲裁案件可能会出现的裁决风险给出一个合理化的建议,切实纾解当事人急切了解、急需解决的事项,双方当事人也有机会达成调解和解。

当庭调解,恒心释法晰理,劝导两方化解矛盾。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仲裁员介入案件调解是情与法的结合,常常会有事半功倍的效果。案件庭审中,仲裁员将调解工作贯穿始终,确保居中立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意见综合制定调解策略。在案件庭审的最后环节根据案情“以案释法”,表述是非责任、利害关系,并适当引用道德规范、公序良俗释法说理,再次征询当事人的调解意愿,根据情况劝导调解和解。

裁前调解,公心分析法理,实事求是破解矛盾。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庭审后,当事人表示同意调解,仲裁庭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此时,应允许当事人适度宣泄,营造情理法相结合的有利氛围。引导权利双方从维护自身利益的大局和实际出发,体谅对方困难,寻找双方利益平衡点,最终促使双方握手言和,达成调解和解(撰稿人:王凌烟;审核人:唐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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