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
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宿人社发〔2020〕15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财政局,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财政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局:
现将《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工作。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20年3月1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8〕21号)和省人社厅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苏人社发〔2018〕148 号)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调整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
从 2020 年1月1日起,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档次调整为:100元、300元、500元、700元、800元、1000元、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个人自行选择缴费档次,鼓励选择较高档次缴费。其中,100元缴费档次仅适用于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
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机制
健全缴费激励机制,增加缴费梯次补贴,加大缴费补贴力度,多缴多补,鼓励引导参保群众多缴多得。
原有缴费档次政府补贴标准不变,选择3000元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元/人/年;40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超过150元/人/年;5000元缴费档次,补贴标准不超过200元/人/年。
参保人员当年没有缴费,之后再进行补缴的,不享受政府给予的缴费补贴。
三、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机制
基础养老金向65周岁以上参保老年居民倾斜,65至80岁(不含80周岁)每人每月最低基础养老金标准增加5元;80周岁以上增加10元。所需资金由所在地县(区)财政承担。
建立缴费年限养老金激励机制。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宿政办发〔2015〕56号)规定,对连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增发1%的基础养老金。
四、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意见》苏发〔2018〕1号)、《省人社厅关于推动人社“三农”工作优先发展助力乡村振兴的实施意见》(苏人社发〔2019〕182号)要求,到2022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按照省定标准不低于年均8%幅度调整。同时,逐步建立健全与居民收入、物价水平、财政能力等相关联的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基础养老金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五、健全完善相关工作推进机制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关系到广大城乡居民的切身利益,各地要高度重视,建立和完善适合本地区情况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人社部门与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确实把政策落实到位要抓好政策宣传,采取多种方式,全面正确解读政策,引导参保居民选择合适的缴费档次,逐步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
六、本方案从2020年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