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事项
监管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4〕244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11月24日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
按照《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监管工作的意见》及《指引》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部门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按照“弱化审批、强化监管”的总体思路,本着“减权、去利、公开、制衡”的工作原则,鼓励民办培训学校依法发展、资源统筹、开放创新、办出特色。
二、工作机制
(一)监管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职业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变更及解散、终止审批事项监管标准(如下图):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监管标准
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监管标准 |
监管标准 |
依据 |
一、基本办学规模应不低于200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家职业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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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培训场所,租用的场所租赁期不少于3年。办公用房至少20平米以上,有必须的办公设备条件;理论课集中教学场所应在300平米以上,无危房,有良好的照明、通风条件,桌椅、讲台和黑板设施齐全;有满足实习教学需要的实习操作场所,符合环保、劳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及相关职业的安全规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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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招收住宿学生,其食宿场所也应符合环保、安全、消防、卫生等有关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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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应具有满足教学和技能训练需要的教学、实习、实验设施和设备,有充足的实习工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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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学校管理人员,应具备较高职业道德和专业素质: (一)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人员: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19条、第20条要求。 (二)校长:学校应配备专职校长,校长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且有2年以上职业教育培训工作经历,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四)职业指导人员(不少于1 人):应配备从事职业指导和就业服务培训的相关人员。 (五)财务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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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应具有与培训职业(工种)相对应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职业资格培训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自编的教学(培训)计划、大纲和教材应经过专家论证,并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组织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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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应建立各项管理制度,包括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生管理、设备管理等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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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举办者应有稳定、可靠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应达到30万元以上(不含固定资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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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学校开设的培训职业(工种)应符合相应的职业(工种)设置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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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招生简章和广告,应注明职业培训职业(工种)名称、层次、课程设置、教学时数、理论教学与实操训练时间分配、上课地点、收费标准、食宿收费及投诉电话等内容。 |
(二)监管办法
1、日常监督。加强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日常监督,多种形式地定期对民办培训学校的内部管理、招生、教学运行、教师培训、学生登记注册、培训鉴定、广告备案、收(退)费、财务审计结果等情况进行。
2、建立档案。建立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档案,对区域内民办培训学校的变更、备案及日常监督等情况记入档案。
3、督导评估。定期对全市民办培训学校实行督导,并组织开展民办培训学校管理水平和培训质量的评估。督导和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4、及时查处。对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及时认真调查核实,督促行政相对人及时整改。
(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审批事项监管实施办法送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四)在监管过程中,如单位相关人员出现故意违规、违法监管或者因过失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依法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如行政相对人提供虚假资料,经有关机关鉴定确认后,追究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相关法律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教育引导。在监管过程中,以遵循疏导、制止和教育为主,引导当事人主动遵守法律、法规有关规定。
(二)加强学习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工作能力,并不定
期对审批项目资料进行复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三)加强部门合作。加强与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的沟通,相互通报情况,多方面了解培训学校现状,及早发现问题,做好监管。
(四)制定管理规范。研究制定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规范,使监管机关的服务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五)畅通信息渠道。公开投诉举报电话,在报纸、网络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