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宿迁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的通知
宿人社发〔2017〕337号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要求,我们制定了《宿迁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宿迁市财政局
2017年12月29日
宿迁市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省人社厅、省财政厅《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7〕288号)要求,进一步提升参加失业保险职工的职业技能,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企业职工,可以申领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含视同缴费时间)的;
2.自2017年1月1日起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以证书核发的时间为准。
第三条 申请。职工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对于2017年1月1日至6月30日之间取得职业资格或技能等级证书的职工,申请时间放宽至2018年6月30日),进行现场申请或在线申请。
1.现场申请。职工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现场申报的,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本人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3)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4)《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见附件1);
(5)委托企业或培训机构代为申领的,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供《委托申领协议书》。
2.在线申请。网络平台启用后,职工可以登录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http://sqhrss.suqian.gov.cn/)或宿迁市人社微信公众号技能提升补贴申报专栏,查找到本人目前失业保险参保地区,点击技能提升补贴申报系统,如实填写本人姓名、身份证号码、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编号、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号等信息,提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网上审核。
第四条 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1)参保缴费情况审核。通过就业社保一体化系统数据库查验职工参保状况及缴费时间。获证时在本市参保不足36个月,但在市外有参保记录的,可由当地参保部门出具参保证明,参保时间合并计算。
(2)证书信息审核。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网(http://www.jshrss.gov.cn/jdfww)查验职工证书真伪。
(3)就业情况审核。通过就业社保一体化系统查验职工就业失业状况。
(4)补贴享受情况审核。一本证书只能享受一次补贴。已根据有关规定享受财政部门培训补贴的职工不再享受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职工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发证地和失业保险参保地分离的,由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通过系统内部协同查询,查验职工在发证地技能提升补贴享受情况。
第五条 公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官网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大厅显著位置对享受补贴职工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职工姓名、所在单位、发证时间、补贴工种、补贴金额等,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六条 发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技能提升补贴资金通过银行,拨付到申请职工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卡)上。
第七条 补贴标准。职工取得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000元;
职工取得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1500元;
职工取得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补贴标准不超过2000元。
具体标准参照当地的《培训工种(专项能力)和补贴标准目录》执行。纳入当地急需紧缺职业(工种)目录的(以证书核发日期为准),补贴标准在培训鉴定成本范围内上浮30%,但不得超过补贴上限。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第八条 资金管理。在失业保险基金科目中设立技能提升补贴科目,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技能提升补贴科目中列支。各县区要将技能提升补贴支出纳入失业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加强工作人员廉洁教育,严格财务管理和资金监管,防范道德风险。严格资金的审核、公示、拨付、监督等流程,规范运作,切实保证基金有效使用和安全运行。
第九条 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职业技能鉴定组织实施和证书发放管理工作,要严格鉴定标准,严把证书发放质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补贴受理、审核、发放工作,要建立与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信息共享、沟通协调机制,有效甄别证书的真实性,严防冒领、骗取补贴。财政部门负责补贴资金拨付和绩效评价工作,要确保资金及时兑付和资金运行安全。对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人社发〔2013〕314号)中“对连续五年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且职工教育经费发生超支的企业,可以按该企业当年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职工人数给予培训补贴”政策,停止执行。
第十条 各县区要高度重视失业保险支持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工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建立基础台帐,加强对技能提升补贴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和分析,全面动态掌握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基本情况。从2018年1月起,每月25日前向市就管中心报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技能补贴统计表》(见附件2)。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2.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统计表
附件1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表
申请时间: 年 月 日
申领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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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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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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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全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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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职业(工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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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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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类别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职业资格证书 |
证书编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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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书取得时间 |
□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年 月 日 □职业资格证书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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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社会保障卡号(或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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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领人真实性承诺 |
本人承诺,上述申领内容属实,上述证书未享受过技能提升补贴,如有虚假,不得享受相关补贴,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申领人签名: |
||
以下内容由参保地审核部门填写 |
|||
是否累计缴纳失业保险36个月及以上 |
□是 □否 |
是否符合申领条件 |
□是 □否 原因: |
是否列入当地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 □是 □否 |
|||
补贴职业(工种) |
|
补贴等级 |
|
补贴金额(元) |
大写: |
小写:¥ |
|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意见
经办人签字: 审核人: 复核人: 负责人: |
附件2
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发放统计表
地区 |
序号 |
发放总人数 |
补贴总金额 |
补贴工种 |
|||||||
初级工 |
中级工 |
高级工 |
紧缺急需职业(工种) |
||||||||
申领人数 |
补贴金额 |
申领人数 |
补贴金额 |
申领人数 |
补贴金额 |
申领人数 |
补贴金额 |
||||
甲 |
乙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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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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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报单位: 年 月 单位:元
指标:1=3+5+7+9 2=4+6+8+10
单位负责人签字: 处(科)室负责人签字: 填表人: 报表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