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政府工程管理,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近日,我市率先全国出台了《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通过厘清职责、细化制度、规范程序、监控预警和强化监管,带动全社会各领域依法保障农民工权益,着力打造“安薪宿迁”品牌。现就相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办法》的制定背景
保障农民工工资是基本的民生底线。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社会都要关心关爱农民工,要坚决杜绝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现象,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为进一步强化我市政府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提升政府工程欠薪治理能力和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政府投资条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政府工程管理实际,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通过征求意见、专家论证、法制审核、公平竞争审查,并经市政府六届三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我市出台了《宿迁市政府工程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
二、《办法》的出台目的
《办法》坚持问题为导向,实事求是,着力破解工程建设领域尤其政府工程管理方面顽瘴痼疾,破除执法、管理、规范工作壁垒,将宿迁根治欠薪实践工作中富有成效的做法予以确认、固化,详细规范制度、保障、预防等前瞻性要求,实现监管手段制度化、规范化、信息化。将创新贯穿规范性文件制定全过程,发挥政策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把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保障服务企业发展等新思想、新要求、新做法融入《办法》,切实为构建和谐稳定劳资关系提供制度保障,增强农民工群体的获得感。
三、《办法》的基本框架
《办法》共分6章42条。
第一章:总则。主要对《办法》的制定目的、适用范围、部门职责分工进行了规定。在明确各级政府、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等群众自治组织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中的具体职能的同时,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了各部门在相关工作中具体职责。
第二章:制度保障。主要对政府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应当落实的工程款支付担保、人工费用分账管理、专用账户、实名制管理、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维权信息告示牌、总包代发、社会保障卡发放工资等制度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清偿追偿。主要对政府工程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清偿责任主体进行了规定,重申了《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相关主体承担垫付、清偿、先行清偿责任的情形。
第四章:监控预警。主要对宿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建设与应用进行了规定。
第五章:监督管理。主要对政府工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制度落实不到位、监管不力等行为的惩处进行了规定。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办法》的参照适用情形、管辖争议处理和施行日期。
四、《办法》的重要举措
(一)创新实施支付担保制度。《办法》第五条明确政府工程实施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提出可凭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资金落实证明替代工程款支付担保函件,解决工程款支付担保制度操作难的问题。
(二)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办法》第七条规定政府工程全面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并就结算程序作出规定,即政府工程建设单位依据施工进度或者付款节点,及时向相关部门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财政部门根据相关部门对申请的审核意见拨付资金,建设单位收到资金后将人工费用直接划入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避免因结算不及时产生欠薪问题。
(三)全域实施实名制管理。细化规定政府工程严格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制度,一方面将承担临时任务的农民工纳入实名制管理系统,另一方面对交通、水利等无法实施封闭式管理的项目,创新采取移动定位、电子围栏、手机考勤、定点考勤、电子社保卡等措施实施实名制考勤管理,实现电子考勤全覆盖。
(四)推广社保卡发放工资。《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新开工政府工程原则上执行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农民工需要办理新工资卡的优先办理社会保障卡,施工总承包单位、金融机构应配合政府工程执行社会保障卡发放农民工工资,推动农民工工资卡库建设。
(五)全程实行数字监管。依托宿迁市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系统,实现对政府工程项目制度落实全过程监测。要求开户银行加强对人工费用拨付监督,发现资金未按约定拨付的,自动将预警信息推动至农民工工资监控预警系统。提升系统监测预警效能,推动实现劳动合同或用工协议、实名制考勤、工资结算与支付等信息自动核对校验和自动预警。
(六)创新实行总包履约评价。将贯彻落实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情况纳入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施工总承包履约评价范围,通过信用分类监管、诚信等级评价、失信联合惩戒等措施,加强对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监督管理,严把建筑市场准入关口。
(七)严格违法违规责任追究。细化处罚情形,通过列举的方式明确人社和住建、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对违反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相关规定的主体实施处理处罚的13种具体情形,加大震慑力度。对政府工程建设单位未经批准立项建设、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未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等情形,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