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政府信息公开

名称 关于发布宿迁市2010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索引号 55462291X/2012-00012 分类 政策文件   其他    通知
发布机构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公开日期 2012-10-22
文号 宿人社发[2010]159号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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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 无效

关于发布宿迁市2010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总工会、经信局、工商业联合会,宿迁经济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宿工业园区,各类企业:

为了贯彻落实“逐步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提高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精神,切实发挥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对企业工资分配的引导和调控作用,进一步深化企业分配制度改革,保证职工工资在企业生产发展和效益提高的基础上正常、适度增长,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我市2009年社会经济状况和2010年宏观经济发展趋势,经报市政府和省人社厅同意,现将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发布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实施范围

凡本市境内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股份制企业、港澳台及外资企业、私营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都应在发展生产、提高效益的基础上,按照我市2010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要求,根据经济效益情况,安排好职工工资的适度增长,确保工资增长指导线落实到位。

二、工资增长水平

根据我市今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各项目标任务,经测算,确定我市2010年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为:工资增长基准线为10%,工资增长下线为5%,不设企业工资增长上线。生产经营正常,经济效益增长较快、工资支付能力较强的企业,可在基准线之上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企业当年经济效益有所下降时,可以参照下线增长工资;经营亏损,增加职工工资确有困难的,应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向职工说明情况,但支付提供正常劳动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三、工资增长方式

各类企业应建立健全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企业行政和工会(职工方)均应依据工资增长指导线,以积极的态度向对方发出工资增长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协商中应细化协议内容,在确定工资总量增长幅度的前提下,重点协商企业各类人员的工资增长具体额度。

未建工会的中小企业,应在企业集中的区域建立区域性或在行业协会指导下建立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制度,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落实职工工资增长工作。

四、备案程序

(一)企业按照工资集体协商程序签订的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应履行工会(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制度。经审议通过的工资集体协议应报同级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二)企业应根据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制定工资增长具体实施方案,填报企业实施工资增长指导线方案申报表(见附表)一式三份,并携带上年度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劳动工资统计年报和企业初步分配方案及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年度决算审计报告,到市、县(区)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五、实施要求

各类企业应当按照工资增长指导线和人力资源市场指导价位,根据企业经济效益情况,合理确定工资增长水平。工资增长应向工资偏低的生产服务一线岗位倾斜,着力提高一线工人的工资水平。妥善处理好经营者与普通职工的工资分配关系,生产服务一线职工工资不增长的,经营者的工资也不宜增长。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各类资产管理(集团)公司应加强对本地区或所属企业工资分配的指导,切实做好工资增长指导线的落实工作。引导企业建立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工资增长机制,积极与工会共同推进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确保企业职工收入随企业经济效益提高而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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